行业规范
发布日期:2019-04-09 17:10:49 信息来源:本站
信息来源: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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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(以下简称:咨询行业)管理,提高咨询业务的服务质量,促进咨询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,依据《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 依据章程的服务宗旨规定,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(以下简称:协会)有责任规范和促进全省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。

第三条 咨询行业内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,并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。

第四条  山东省咨询行业坚持以“科学、优质、守信、发展”的原则,规范行业内的企业行为,形成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,为全省咨询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(一)坚持科学原则,以科学技术为依据。运用知识、技术、经验、信息,为企业(机构)、社会各类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提供智力性服务。咨询机构本身要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,在资质和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;

(二)坚持优质原则,以质量为根本。咨询机构要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对咨询服务过程的策划、实施和监督,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;

(三)坚持守信原则,以信誉为生命。咨询行业通过自律和行业信誉提升,做到遵守法律法规、行业行规,信守合同,按章纳税;

(四)坚持发展原则,倡导公平竞争,以竞争促发展。通过规范市场行为,既要为全省咨询机构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的机会,又要扶持和鼓励有实力、讲信誉的咨询机构健康成长,快速发展。

(五)对违反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。

第二章  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 根据咨询业务的内容和性质,本规范适用的咨询机构涉及的业务范围划分如下:

(一)企业战略与产业组织

1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;

2、产业组织和政策论证;

3、企业发展战略;

4、企业经营战略;

5、企业职能战略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二)企业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

1、产权制度与治理机构;

2、组织变革与组织设计;

3、常规人力资源管理;

4、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;

5、企业文化与企业形象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三)企业财务与资本运营

1、企业理财;

2、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;

3、投融资管理;

4、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;

5、创业与风险管理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四)企业营销管理与市场研究

1、制造业营销管理;

2、服务业营销管理;

3、产品和行业市场研究;

4、消费者行为;

5、零售业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五)企业运作与物流管理

1、运作管理;

2、流程再造;

3、供应链管理;

4、物流管理;

5、精益制造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六)企业技术与创新管理

1、技术经济评价与可行性;

2、项目管理;

3、研发与创新管理;

4、质量管理与达标认证;

5、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七)企业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

1、企业信息化;

2、信息管理系统;

3、决策支持系统;

4、软件开发和应用;

5、知识管理;
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
(八)企业管理相关专项咨询

1、资产评估;

2、企业资质评价;

3、法律与政策;

4、要素市场信息;

5、出国出境活动;

6、其他相关专项咨询。

以上项目随着咨询服务业的不断向前推进而丰富、补充和完善。

第六条  咨询机构一般只承接具有资质领域业务范围项目的咨询,并以本单位专职咨询师或培训师为主完成所承接的咨询业务。有需要时,可聘请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共同完成。聘请的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领域业务范围的资质,并取得委托方的认可。重大咨询项目,可聘请该领域有一定声望的资深专家作为咨询项目的主要负责人。

第七条  咨询涉及涉外业务、商务、海外市场、外资引进等方面内容的,应聘请熟悉涉外事务的咨询师、培训师或专家负责此项业务,有特殊要求的,按相关国际、国家、行业、标准、规则、惯例执行。

第三章  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

第八条  咨询机构应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。

第九条  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,必须有一定数量、具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的咨询师或培训师。根据咨询业务范围的不同,咨询机构拥有的咨询师或培训师的数量可以有所不同。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知识丰富、业务熟悉的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培训师。

第十条  在咨询机构服务或独立从事咨询活动的咨询师或培训师,必须通过有资质认证的权威机构培训,经考试合格,获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,并符合下列条件者,方可独立承担咨询业务:

(一)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

(二)掌握咨询基本理论、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;

(三)具有 3 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;

(四)在业内近 1 年来无不良记录。

第十一条  咨询机构负责人,除应持有咨询师、培训师或高级咨询师、高级培训师资质证书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

(二)较系统地掌握咨询基本理论、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;

(三)具有3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;

(四)在业内近2 年来无不良记录。

第十二条  非咨询师或培训师可以参加咨询的辅助性工作,但不得独立承担咨询业务。

第四章  咨询服务的提供

第十三条  咨询机构应参照GB/T19001:2000(ISO9000:2000)标准,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实施,切实加强对咨询服务全过程的管理监督,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。

第十四条  咨询机构承接业务时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有关出台的法规订立书面合同。在合同签署前,应对委托方的要求予以评估和确认,签订合同时,条款要清楚,约定要可行,权利、义务要公平,违约责任要明确,便于双方对合同的共同执行。

第十五条  为确保对咨询项目的管理和监督,应建立项目运作规则和项目管理程序,努力使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化、标准化。承接咨询项目后,咨询机构应进行策划,确定项目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,识别项目所需要的过程(或阶段)、资源、职责、权限、管理和监督办法,保证承担项目间的有效沟通,明确职责分工,确保项目质量。

第十六条  咨询或培训项目完成后,项目报告封面应注明咨询机构的名称、等级,并有2名以上咨询师或培训师署名(经协会授权,可在项目报告封面上使用协会标志)。项目咨询机构应按合同要求依期完成项目,向委托单位交付评估报告。

第五章  咨询行业道德规范

第十七条  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。承接涉外或开展境外咨询业务的单位,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,尊重当地的人文风俗文化,按国际惯例办事。

第十八条  咨询机构应遵守行业规范,合理定价,公平竞争,维护自身利益和委托方的正当权益,做到既不虚抬价格,谋取暴利,又不以高额回扣,恶性压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;反对不正当竞争。

第十九条  咨询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,应恪守行业“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保密”的职业道德规范,做到独立地开展工作,客观地反映事实,公正地履行职责,不受来自行政、情感或其它方面的干预,不因为利益关系而影响客观判断,不谋取合同规定报酬外的任何利益,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都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,未经客户同意不引用客户提供的所有商业资料。

第二十条  信守合同,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依法解决合同纠纷。在履行合同义务时,双方发生争议,可请求省咨询协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下列行为视为违规行为:

(一)以高额回扣、恶性压价承揽咨询业务的;

(二)虚抬价格,获取暴利的;

(三)中伤、贬低竞争对手的;

(四)收到委托方款项后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或拖延时间的;

(五)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对违反规定的咨询机构及人员,视其性质、情节,分别作以下处理:

(一)警告;

(二)在协会网站或向行业、社会公布违规真相;

(三)建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第六章  监测和评估 

第二十四条  咨询机构应通过建立下列监测和控制手段,对咨询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督,对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:

(一)填报项目阶段工作汇报表(由项目负责人填写);

(二)填报项目阶段工作反馈表(由委托方代表填写);

(三)填报顾客满意度调查表(由委托方代表填写);

(四)项目评审(在项目完成后进行)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协会将通过建立下列监督系统,对全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:

(一)建立客户咨询项目的监督检查体系,接受客户的监督;

(二)建立对咨询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、评估制度,对正在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考核制度;

(三)建立协会网站客户满意度调查意见箱,接受顾客对全省咨询机构服务质量的意见和投诉;

(四)建立社会信息收集机制。通过新闻媒体、政府主管部门、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收集相关信息。

第二十六条  通过现场调查,综合各方面的信息,对咨询机构作出综合评估,评估结果,将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,并可作为咨询机构等级评定的依据。

第七章  其它

第二十七条  凡在山东省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,均应遵守本《行业规范》。对业绩突出,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由协会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《行业规范》由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《行业规范》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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