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(以下简称:咨询行业)管理,提高咨询业务的服务质量,促进咨询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,依据《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依据章程的服务宗旨规定,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(以下简称:协会)有责任规范和促进全省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。
第三条 咨询行业内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,并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。
第四条 山东省咨询行业坚持以“科学、优质、守信、发展”的原则,规范行业内的企业行为,形成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,为全省咨询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(一)坚持科学原则,以科学技术为依据。运用知识、技术、经验、信息,为企业(机构)、社会各类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提供智力性服务。咨询机构本身要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,在资质和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;
(二)坚持优质原则,以质量为根本。咨询机构要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加强对咨询服务过程的策划、实施和监督,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;
(三)坚持守信原则,以信誉为生命。咨询行业通过自律和行业信誉提升,做到遵守法律法规、行业行规,信守合同,按章纳税;
(四)坚持发展原则,倡导公平竞争,以竞争促发展。通过规范市场行为,既要为全省咨询机构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的机会,又要扶持和鼓励有实力、讲信誉的咨询机构健康成长,快速发展。
(五)对违反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。
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
第五条 根据咨询业务的内容和性质,本规范适用的咨询机构涉及的业务范围划分如下:
(一)企业战略与产业组织
1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;
2、产业组织和政策论证;
3、企业发展战略;
4、企业经营战略;
5、企业职能战略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二)企业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
1、产权制度与治理机构;
2、组织变革与组织设计;
3、常规人力资源管理;
4、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;
5、企业文化与企业形象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三)企业财务与资本运营
1、企业理财;
2、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;
3、投融资管理;
4、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;
5、创业与风险管理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四)企业营销管理与市场研究
1、制造业营销管理;
2、服务业营销管理;
3、产品和行业市场研究;
4、消费者行为;
5、零售业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五)企业运作与物流管理
1、运作管理;
2、流程再造;
3、供应链管理;
4、物流管理;
5、精益制造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六)企业技术与创新管理
1、技术经济评价与可行性;
2、项目管理;
3、研发与创新管理;
4、质量管理与达标认证;
5、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七)企业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
1、企业信息化;
2、信息管理系统;
3、决策支持系统;
4、软件开发和应用;
5、知识管理;
6、相关专题咨询。
(八)企业管理相关专项咨询
1、资产评估;
2、企业资质评价;
3、法律与政策;
4、要素市场信息;
5、出国出境活动;
6、其他相关专项咨询。
以上项目随着咨询服务业的不断向前推进而丰富、补充和完善。
第六条 咨询机构一般只承接具有资质领域业务范围项目的咨询,并以本单位专职咨询师或培训师为主完成所承接的咨询业务。有需要时,可聘请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共同完成。聘请的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领域业务范围的资质,并取得委托方的认可。重大咨询项目,可聘请该领域有一定声望的资深专家作为咨询项目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七条 咨询涉及涉外业务、商务、海外市场、外资引进等方面内容的,应聘请熟悉涉外事务的咨询师、培训师或专家负责此项业务,有特殊要求的,按相关国际、国家、行业、标准、规则、惯例执行。
第三章 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
第八条 咨询机构应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。
第九条 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,必须有一定数量、具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的咨询师或培训师。根据咨询业务范围的不同,咨询机构拥有的咨询师或培训师的数量可以有所不同。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知识丰富、业务熟悉的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培训师。
第十条 在咨询机构服务或独立从事咨询活动的咨询师或培训师,必须通过有资质认证的权威机构培训,经考试合格,获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,并符合下列条件者,方可独立承担咨询业务:
(一)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
(二)掌握咨询基本理论、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;
(三)具有 3 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;
(四)在业内近 1 年来无不良记录。
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负责人,除应持有咨询师、培训师或高级咨询师、高级培训师资质证书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
(二)较系统地掌握咨询基本理论、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;
(三)具有3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;
(四)在业内近2 年来无不良记录。
第十二条 非咨询师或培训师可以参加咨询的辅助性工作,但不得独立承担咨询业务。
第四章 咨询服务的提供
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应参照GB/T19001:2000(ISO9000:2000)标准,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实施,切实加强对咨询服务全过程的管理监督,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。
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承接业务时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有关出台的法规订立书面合同。在合同签署前,应对委托方的要求予以评估和确认,签订合同时,条款要清楚,约定要可行,权利、义务要公平,违约责任要明确,便于双方对合同的共同执行。
第十五条 为确保对咨询项目的管理和监督,应建立项目运作规则和项目管理程序,努力使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化、标准化。承接咨询项目后,咨询机构应进行策划,确定项目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,识别项目所需要的过程(或阶段)、资源、职责、权限、管理和监督办法,保证承担项目间的有效沟通,明确职责分工,确保项目质量。
第十六条 咨询或培训项目完成后,项目报告封面应注明咨询机构的名称、等级,并有2名以上咨询师或培训师署名(经协会授权,可在项目报告封面上使用协会标志)。项目咨询机构应按合同要求依期完成项目,向委托单位交付评估报告。
第五章 咨询行业道德规范
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。承接涉外或开展境外咨询业务的单位,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,尊重当地的人文风俗文化,按国际惯例办事。
第十八条 咨询机构应遵守行业规范,合理定价,公平竞争,维护自身利益和委托方的正当权益,做到既不虚抬价格,谋取暴利,又不以高额回扣,恶性压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;反对不正当竞争。
第十九条 咨询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,应恪守行业“独立、客观、公正、保密”的职业道德规范,做到独立地开展工作,客观地反映事实,公正地履行职责,不受来自行政、情感或其它方面的干预,不因为利益关系而影响客观判断,不谋取合同规定报酬外的任何利益,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都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,未经客户同意不引用客户提供的所有商业资料。
第二十条 信守合同,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第二十一条 依法解决合同纠纷。在履行合同义务时,双方发生争议,可请求省咨询协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。
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规行为:
(一)以高额回扣、恶性压价承揽咨询业务的;
(二)虚抬价格,获取暴利的;
(三)中伤、贬低竞争对手的;
(四)收到委托方款项后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或拖延时间的;
(五)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。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咨询机构及人员,视其性质、情节,分别作以下处理:
(一)警告;
(二)在协会网站或向行业、社会公布违规真相;
(三)建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第六章 监测和评估
第二十四条 咨询机构应通过建立下列监测和控制手段,对咨询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督,对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:
(一)填报项目阶段工作汇报表(由项目负责人填写);
(二)填报项目阶段工作反馈表(由委托方代表填写);
(三)填报顾客满意度调查表(由委托方代表填写);
(四)项目评审(在项目完成后进行)。
第二十五条 协会将通过建立下列监督系统,对全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:
(一)建立客户咨询项目的监督检查体系,接受客户的监督;
(二)建立对咨询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、评估制度,对正在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考核制度;
(三)建立协会网站客户满意度调查意见箱,接受顾客对全省咨询机构服务质量的意见和投诉;
(四)建立社会信息收集机制。通过新闻媒体、政府主管部门、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收集相关信息。
第二十六条 通过现场调查,综合各方面的信息,对咨询机构作出综合评估,评估结果,将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,并可作为咨询机构等级评定的依据。
第七章 其它
第二十七条 凡在山东省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,均应遵守本《行业规范》。对业绩突出,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由协会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八条 本《行业规范》由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《行业规范》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执行。